问题 | 交付货物后,买受人以出卖人违约在先为由拒绝付款如何处理? |
释义 | 出卖人履行交付义务后诉请买受人支付价款,买受人以出卖人违约在先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情况分别处理:(一)买受人拒绝支付违约金、拒绝赔偿损失或者主张出卖人应当采取减少价款等补救措施的,属于提出抗辩;(二)买受人主张出卖人应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或者要求解除合同的,应当提起反诉。风险提示:企业在签订书面合同时,应注意在合同中约定违约条款,约定经销商不按期付款的责任,同时要注意合同中的法律适用与争议解决条款。(1)收集保存好单证及双方的往来函电等资料,以备不时之需。(2)严格履行在合同中卖方的义务,以免给经销商拒收货物或拖欠与拒付货款落下把柄。(3)在经销商拖欠货款后,企业不能心存侥幸,而应尽早采取措施,比如委托律师事务所,通过合作律师事务所核查对方的资信状况,尽快采取法律途径追讨欠款,一旦延误了时机,经销商破产倒闭后,就不用还债,企业就会血本无归了。 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买受人违约后,出卖人可以主张吗? 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买受人违约后,出卖人可以主张。1、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19日之前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2、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人民法院可以违约行为发生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加计30—50%计算逾期付款损失。风险提示: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未涉及逾期付款责任,出卖人根据对账单、还款协议等主张欠款时请求买受人依约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明确载有本金及逾期付款利息数额或者已经变更买卖合同中关于本金、利息等约定内容的除外。 能否以产品质量不合格为由拒绝付款? 可以。1、因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2、同时也可以跟生产者协商,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风险提示:买受人的通知义务:1、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限的,买受人应当在检验期限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买受人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2、当事人没有约定检验期限的,买受人应当在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合理期限内通知出卖人。买受人在合理期限内未通知或者自收到标的物之日起二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但是,对标的物有质量保证期的,适用质量保证期,不适用该二年的规定。3、出卖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提供的标的物不符合约定的,买受人不受通知时间的限制。 开发商破产后,商铺买受人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 开发商破产后,商铺买受人不享有优先受偿权。经营、投资性房产的买受人,不享有优先受偿权。一、法律规定,消费者交付购买商品房的全部或大部分款项后,承包人就该商品房享有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对抗买受人。此处的消费者范围有特殊规定。二、商品房消费者应当符合下列情形:1.已签订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2.所购商品房是用于居住且买受人名下无其他用于居住的房屋;3.已支付价款超过合同约定价款的50%。风险提示:商铺从根本上来说具有经营属性,并不附带生存利益的属性,因此其无法取得优先受偿权。破产程序当中,管理人应当严格判断商品房消费者的主体范围,以免动摇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及担保物权的实现。 承包人能否以发包人未付清工程款为由拒绝交付建设工程? 承包人不能以发包人未付清工程款为由拒绝交付建设工程。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发包人的主要合同义务是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承包人的主要合同义务是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工程建设,交付工程。2、我国民法典对留置权的适用仅适用于动产,而建设工程属于不动产,承包人扣留建设工程拒绝交付属严重违约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2、承包人不得就建设工程行使留置权,但有权就建设工程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风险提示:承包人在行使优先权维护自身权利,有以下两种方式:1、协议将建设工程折价。承包人、发包人协商达成一致意见,以所建工程所有权折价转让给承包人,抵偿发包人欠付承包人的工程债务,也即代物清偿。这里需注意的是发包人、承包人不得预先约定在债务履行期满后承包人的工程款未受清偿时,建设工程所有权转移给承包人。只能在工程债务已届清偿期,且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已经确定的情况下,双方协商折价。否则就有违民法典中流质条款的规定。2、申请人民法院拍卖。在协商不成的情况下承包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建设工程进行拍卖,就拍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地点如何确定? 1、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地点支付价款。2、对支付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3、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出卖人的营业地支付;但是,约定支付价款以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为条件的,在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的所在地支付。风险提示:买卖合同中买受人的义务1、支付价款。支付价款是买受人的主要义务。2、受领标的物。买受人有依照合同约定或者交易惯例受领标的物的义务。3、及时检验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4、暂时保管及应急处置拒绝受领的标的物。 该内容由 陆洋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