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在买卖合同中,买受人拒不收货,出卖人应当如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张三公司与李四公司于2016年5月签订一份《采购合同》,约定张三公司向李四公司采购一批书桌,交货地点为张三公司仓库,交货时间为2016年8月31日。合同签订后李四公司依约将书桌备好,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将货物交至张三公司,但张三公司以仓库无空间为由拒不收货,李四公司多次催促张三公司接收书桌,但张三公司仍不接收,之后,该批书桌被雨水所淋,造成经济损失10万元。那么,该损失应当由谁承担呢? 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民法典》第六百零五条规定,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未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时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本案中,李四公司的主要义务为按照约定交付货物,而张三公司作为买受人应当及时接收货物,现张三公司违反合同约定拒不收货,造成了经济损失10万元,该损失应当由张三公司承担,即张三公司应当依约将全部货款支付于李四公司。 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民法典》第六百零五条规定,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未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时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本案中,李四公司的主要义务为按照约定交付货物,而张三公司作为买受人应当及时接收货物,现张三公司违反合同约定拒不收货,造成了经济损失10万元,该损失应当由张三公司承担,即张三公司应当依约将全部货款支付于李四公司。
该内容由 张胜云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