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拒绝履行合同以及后果是怎样的? |
释义 | (1)真实存在的合法有效的债务 合法有效的债务的存在是可以构成拒绝履行的前提,如果根本没有合法有效的债务,就谈不上履行,就没有拒绝履行的问题了。 (2)债务人履行合同仍然可能 债务人必须仍然有能力履行,却拒不履行,才是拒绝履行合同,如果债务人已经履行不能,那么,不构成拒绝履行。 (3)债务人表示拒绝履行合同 拒绝履行合同的表示,可以是直接明示的方式,也可以是仅仅以行为的方式,只要债务人拒绝履行合同的表示是明确的、肯定的即可。 (4)要求债务人有主观故意 拒绝履行合同,要求是债务人明知债务的存在,而且其有能力履行债务,却故意不履行。对于债务人主观状态,不需要债权人举证,而由法庭根据具体事实作出裁量,债权人只需举证债务人不履行债务就可以了。 (5)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合同 拒绝履行合同的构成,还包括债务人是无正当理由的,如果说债务人有同时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等正当理由拒绝履行,就不会构成拒绝履行合同。 拒绝履行合同后果: 合同约定的日期届满,一方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是严重违背合同承诺的行为,会给合同对方带来损失,必须要承担其应得的法律后果,包括: (1)合同对方当事人有权解除合同; (2)拒绝履行合同的一方要承担违约责任; (3)守约方有权要求其继续履行合同; (4)在双务合同中,合同一方明确表示拒绝履行后,不得援引同时履行抗辩权。即使合同对方当事人有先履行义务时,其仍然有权拒绝先履行。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八条 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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