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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怎么约定应付
释义
    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怎么约定应付;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一、未结算工程款可以作为到期债权吗
    1、合同约定的结算时间已届满或结算条件已成就的,未结算工程款可以说是到期债权;
    2、合同约定的结算时间还未届满或结算条件还未成就的,未结算工程款只是未到期债权;
    3、合同没有约定的结算时间或结算条件的,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未结算工程款还属于未到期债权。
    二、主张优先受偿权的期限
    主张优先受偿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在2003年1月后竣工的工程项目,自竣工日起六个月,承包人未向发包人主张建设工程款优先受偿权,则其不再享有优先受偿权。为确保自身权益,充分行使建设工程款优先受偿权,承包人在今后承接建设工程时,就主张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的期限与发包人作出特别约定,以延长权利主张的期限。
    三、工程款支付时间如何确定
    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当事人对工程款支付时间有约定的,应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以双方约定的付款时间作为计付利息的开始时间。
    当事人对工程款的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是约定不明的,那么下列时间应视为付款时间。
    (1)建设工程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
    (2)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
    (3)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九条规定,发包人将依法不属于必须招标的建设工程进行招标后,与承包人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背离中标合同的实质性内容,当事人请求以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建设工程价款依据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发包人与承包人因客观情况发生了在招标投标时难以预见的变化而另行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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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4 23:18: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