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劳动者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若该损失数额到达“重大损害”的标准(具体标准由公司规章制度规定);公司可以以“严重失职,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无需支付任何补偿。同时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劳动者应当予以赔偿。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 第二十六条 第一款 第一项 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第十六条 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