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票据债务人什么情况可以拒绝付款 |
释义 | 票据债务人在下列情况下可以拒绝付款:持票人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并且不履行约定的义务的;持票人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以及具有其他符合《票据法》规定的抗辩事由的。 一、汇票追索权期限是多久 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2年;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6个月;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 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 二、什么是持票人的付款请求权 付款请求权,是指持票人向汇票的承兑人、本票的出票人、支票的付款人出示票据要求付款的权利,是第一顺序权利,又称上要票据权利。 行使付款请求权的持票人可以是票据记载的收款人或最后被背书人; 担负付款请求权付款义务的主要是主债务人。 三、持票人应如何行使票据权利 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持票人对票据债务人行使票据权利; 或者保全票据权利,应当在票据当事人的营业场所和营业时间内进行,票据当事人无营业场所的,应当在其住所进行。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支付结算办法》第三十八条 票据债务人对下列情况的持票人可以拒绝付款: (一)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 (二)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持票人; (三)对明知有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持票人; (四)明知债务人与出票人或者持票人的前手之间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持票人; (五)因重大过失取得不符合《票据法》规定的票据的持票人; (六)对取得背书不连续票据的持票人; (七)符合《票据法》规定的其他抗辩事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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