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汇票提示付款无应答是否是拒付 |
释义 | 一、汇票提示付款无应答是否是拒付 汇票提示付款后,付款人无答应也不付款的,是属于拒付的情形,持票人可以行使追索权向背书人、出票人等人要求付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第五十三条持票人应当按照下列期限提示付款: (一)见票即付的汇票,自出票日起一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二)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或者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自到期日起十日内向承兑人提示付款。 持票人未按照前款规定期限提示付款的,在作出说明后,承兑人或者付款人仍应当继续对持票人承担付款责任。 通过委托收款银行或者通过票据交换系统向付款人提示付款的,视同持票人提示付款。 第五十四条持票人依照前条规定提示付款的,付款人必须在当日足额付款。 第六十一条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 汇票到期日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票人也可以行使追索权: (一)汇票被拒绝承兑的; (二)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的; (三)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的或者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 二、票据遗失怎么处理 如果银行汇票、商业汇票、银行本票和支票等票据大多都是由个人进行保管,由于各种保管因素,或是其它方面的原因,都会造成票据的丢失和被盗,持票人可以到相应的付款人或是代理付款地点进行挂失处理,并以此来终止支付业务。并在挂失以后向支付以后就要向人民法院进行公示,或是催告处理,也可以直接到本地区所在的法院等国家行政部门进行诉讼。 对于可以允许挂失止付的票据是写有现金字样的代理人,还有代理付款人的银行汇票,如果是以现金为字样的银行本票,如果相关条件成立,或是要素齐全,可以填写齐全的支票以备进行使用,如果是已经承兑的商业汇票也可以进行挂失处理。 对于一些没有写明现金的银行汇票或是没有代理付款人的银行支票,如果没有填写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是不允许挂失处理的,对于未进行承兑的商业汇票我们也不能够进行挂失处理。 由于公示催告的权利申请人,如果与付款人的权利发生了一定的冲突,那么,可以由申请人向人民法院进行提起诉讼,也可以由失票人提出诉讼。对于提起诉讼的法院如果接受处理以后,可以终结公示的程序,召集申请人与付款人以后,再进行诉讼程序的处理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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