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梅州住房公积金怎么提取 |
释义 |
法律主观: 梅州 市 住房公积金提取 的条件和程序 梅州市 住房公积金 提取条件 职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离休、退休的; (3)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4)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 劳动关系 的; (5)出境定居; (6)偿还购房 贷款 本息的; (7)家庭租赁房屋房租超出家庭收入30%; (8)因单位破产、转制等原因已下岗并与原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符合女性满40周岁(含40周岁),男性满45周岁(含45周岁)或连续 工龄 满25年以上的; (9)直系亲属 户口 在外地,本人在梅州挂职的干部,异地购房的; (10)非本市户口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11)职工调离本市的。 梅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程序 到管理中心领取《梅州市职工个人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审批表》→填写好表格后到单位盖公章及单位预留银行财会印鉴章→将填写好的表格及需提供的材料送回 公积金 中心审批→凭本人身份证、公积金存折到公积金中心领取 支票 →凭支票、 身份证 、公积金存折到银行办理。 网 小编表示,根据《梅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的条件和程序》规定,梅州 公积金提取 程序及需提交的材料: 1、符合提取条件的职工先到管理中心(分理处)领取并填写《梅州市职工个人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审批表》;须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销户手续的,还应领取并填写《住房公积金汇缴变更清册》,经本单位初审同意并盖齐单位印章后持有关证明材料报管理中心(分理处)审批,核准后到开户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销户或转账手续。 2、直接向开发商购买自住住房的,在支付首 期房 款后提供 购房合同 原件和购房发票、 商品房预售 许可证、身份证、 结婚证 原件较对后的复印件各一份;购买“二手房”的,提供房地产权证、 契税 完税证、身份证、 结婚 证原件核对后的复印件各一份。 3、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提供建设、国土、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 建设工程 规划许可证、国有 土地使用证 、建设工程建筑许可证、工程预算书、身份证、结婚证原件核对后的复印件各一份。 4、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房地产权证》、危房鉴定书、购买材料发票、工程预算书、身份证、结婚证原件核对后的复印件各一份。 5、离休、退休的,提供离、 退休证 、身份证、结婚证原件核对后的复印件各一份。 6、职工死亡的,提供 死亡证明 书或公安局出具的死亡证明、继承人或授权代办人身份证原件核对后的复印件各一份。 7、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市级医院鉴定证书、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合同、身份证、结婚证原件核对后的复印件各一份。 8、出境定居的,提供出境定居证明或 户籍 管理部门的户口迁出证件、身份证、结婚证原件核对后的复印件各一份。 9、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提供贷款合同、贷款人同意提前还款证明、身份证、结婚证原件核对后的复印件各一份。 10、租赁自住住房的,提供 租赁合同 (指经房产登记部门登记备案的合同)、房租发票、单位出具家庭 收入证明 、身份证原件核对后的复印件各一份。 11、下岗失业人员的,提供政府批准单位撤销、转制文件,本人与单位签订的终止劳动关系协议书或失业证、身份证原件核对后的复印件各一份。 12、直系亲属户口在外地,本人在梅州挂职干部异地购房的,提供家属户口证明、房地产权证或购房合同原件和首期购房发票、身份证、结婚证原件核对后的复印件各一份。 13、非本市户口职工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提供职工户口证明、职工与单位签订的终止劳动关系书、身份证、结婚证原件核对后的复印件各一份。 14、职工调离本市的,提供新工作地住房公积金中心出具的账户证明和工作调动证明、身份证、结婚证原件核对后的复印件各一份。 15、职工本人不能亲自办理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手续而委托他人办理的,提供 公证 机关公证的 委托书 及委托人、受托人身份证原件和核对后的复印件一份。职工委托本单位代办的,提供本单位授权的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原件核对后的复印件各一份。 相关新闻 梅州下月起取消 公积金贷款 强制险 9月23日, 广东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副厅长杜-挺带队上线广东民声热线。在节目中,省住建厅明确,广东明年将全部取消公积金贷款强制保险,其中梅州下个月取消。 今年7月中旬,国家住建部发出通知,将在全国开展公积金服务专项督查,要求降低中间费用,取消强制保险、公证和担保及其他不合理收费。据调查, 深圳 、 佛山 、 中山 、 肇庆 等14个城市公积金贷款不需要买保险, 云浮 、 河源 、 阳江 、 江门 4个城市是否购买保险由贷款人自愿选择, 广州 、 惠州 、梅州却仍要求强制保险或担保。 杜-挺明确表示,无论是保险或者是担保,都要取消,“我们接下来会督促落实。”目前,梅州市表示下个月取消,惠州市计划在下个月取消,广州市则计划今年年底取消。 法律客观: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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