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合同义务先后顺序应当注意哪些问题 |
释义 | 合同义务先后顺序应当注意哪些问题 一份有效的买卖合同如果需要认定是哪方违约造成不能继续履行,就需要审查目前合同履行到哪一步,应当由哪方履行合同义务。因此,确定合同义务履行的先后顺序尤为关键。 例如:2010年8月2日签订合同,约定业主10个工作日内(即2010年8月16日前)办全权公证,客户于2010年8月13日前支付首期及按揭申请手续。这就导致约定的首期款支付在先,公证在后。还有部分约定是公证委托与首期款监管为同一日,导致合同中无法认定履约先后顺序,为一方违约落下了把柄。 为了进一步明确合同先后义务的重要性,在此需明白两个法律术语。一是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一方未履行之前,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债的本旨,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即,如果约定按揭在前,公证在后,业主想要违约便以买方尚未办理首期款监管及按揭手续为由,拒绝办理公证委托,因程序上的错乱导致合同不能继续履行。二是同时履行抗辩权,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虽然此类问题很多中介方不以为然,但是却不断的出现在买卖合同中,导致本来守约的一方却变成了合同违约方。因此,合同拟定要谨慎,先后顺序需分清。 相关法律法规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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