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广西省桂林市恭城瑶族自治县征地补偿标准 |
释义 | 广西省桂林市恭城瑶族自治县各区片土地补偿标准如下: 恭城镇的补偿标准:基本农田不低于63379元/亩;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不低于23047元/亩;集体土地未利用地在5761元/亩到23047元/亩之间。 平安乡的补偿标准:基本农田不低于62920元/亩;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不低于22880元/亩;集体土地未利用地在5720元/亩到22880元/亩之间。 莲花镇的补偿标准:基本农田不低于60568元/亩;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不低于22024元/亩;集体土地未利用地在5506元/亩到22024元/亩之间。 栗木镇、嘉会乡、西岭乡的补偿标准:基本农田不低于54780元/亩;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不低于19920元/亩;集体土地未利用地在4980元/亩到19920元/亩之间。 龙虎乡的补偿标准:基本农田不低于49044元/亩;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不低于17834元/亩;集体土地未利用地在4458元/亩到17834元/亩之间。 观音乡的补偿标准:基本农田不低于48925元/亩;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不低于17791元/亩;集体土地未利用地在4447元/亩到17791元/亩之间。 三江乡的补偿标准:基本农田不低于47044元/亩;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不低于17107元/亩;集体土地未利用地在4276元/亩到17107元/亩之间。 以下特殊情况,各市人民政府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经依法履行听证和告知程序后,对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予以适当提高并公告后实施:跨区域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差距过大;水田、园地、菜地、鱼塘等却需要提高征地补偿标准的情况。 以上补偿标准仅包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不包含被征收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用,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按照本地人民政府规定执行。 该标准为保护性标准,根据国家征地相关立法精神,征收农民土地补偿,以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降低为宜,其次,因对土地利用较好,而使土地年产值远高于区委平均产值的,如在土地上种植经济作物,利用农用地开展特殊种植、养殖业,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获得更高补偿。 如你对该标准仍有不理解的地方,欢迎咨询专业拆迁律师。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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