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青岛伤残鉴定标准 |
释义 | 如果劳动者符合极重度智能损伤、或者四肢瘫肌力≤3级或三肢瘫肌力≤2级等情形的,可鉴定为一级工伤;如果符合四肢瘫(二肢以上肌力2级)、三肢瘫(肌力2级)、截瘫或偏瘫(肌力1级)、截瘫(肌力2级)伴二便失禁等情形的,可鉴定为二级工伤;如果符合中度毁容标准之一项者等情形的,则可鉴定为十级工伤等。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2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0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二)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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