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行政诉讼当事人的定义 行政诉讼当事人,是指因对具体行政行为发生争议,以自己的名义到人民 法院 起诉、应诉和参加诉讼,并受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约束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及行政机关。在法学上,当事人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当事人包括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诉讼中的第三人;狭义的当事人则仅指原告和被告。现就对行政诉讼当事人在广义的范畴进行探讨。 行政诉讼当事人:因行政法律关系发生争议,能以自己的名义参加到行政诉讼中来,并与案件的审判结果有利害关系的诉讼主体。不同程序中,当事人的称谓是不同的。 行政诉讼当事人种类 1、行政诉讼原告 2、行政诉讼被告 3、共同诉讼人 4、行政诉讼第三人 行政诉讼法 第26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二人以上,因同一具体行政行为发生的行政案件,或者因同样的具体行政行为发生的行政案件,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的,为共同诉讼”。共同诉讼人就是共同诉讼案件的当事人。对共同诉讼中原告一方是两个以上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我们称之为共同原告;被告一方是两个以上的行政主体的,称为共同被告。因此,可以说,行政诉讼的共同诉讼实际就是诉的主体的合并。这与诉的客体合并是不同的。 根据共同诉讼成立的不同条件,可将共同诉讼分为必要的共同诉讼和普通的共同诉讼。 必要的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同一的诉讼,它是一种不可分之诉。主要包括共同原告和共同被告两种。 共同原告有以下几类 (1)两人以上共同实施违反行政管理法规的行为,被行政机关在同一处罚决定中给予处罚,被处罚人均不服而提起诉讼的; (2)法人或其他组织因违反行政管理法规,该法人或组织及其负责人在同一处罚决定中被给予处罚,两者均不服处罚决定而提起诉讼的; (3)治安行政案件中,两个以上的共同被侵害人不服公安机关对加害人所作的治安 行政处罚 而提起诉讼的。 (4)治安行政案件中,被处罚人和被侵害人双方均不服公安机关的处罚决定而提起诉讼的。 上述四种共同原告中,如果只有一方不服提起诉讼的,另方(即未提起诉讼的一方)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到行政诉讼中,而不应作为共同原告参加到行政诉讼中来。 共同被告的情况主要指两个以上的行政机关针对某一被管理人的同一行政违法行为联合作出处罚决定,被处罚人不服而提起诉讼,该两个以上的行政机关均应为被告。 行政诉讼案出现在我们的生活之中可能是小时也可能是大事,所以要了解相应的结构,性质以及 法律知识 ,才能在我们需要的时候有所作为,以上就是网小编为大家在网上找到的相关知识了,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理解相关知识,如果您还有任何疑问,欢迎在本网进行 律师咨询 。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八条 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共同诉讼,可以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应当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