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交通事故证明如何开具 |
释义 | 交通事故证明模版:证明2015年*月*日凌晨零1时许,***驾驶陕***轿车在包茂高速西镇下行线K982+100M处因操作不当撞到高速护栏,造成车辆******。***市交警支队**大队**中队民警确认为***事故。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该证明包括事故基本情况、发生经过、证据及原因分析、责任、认定机关和日期。 法律分析 交通事故证明模版 交通事故时间:xxxx年4月14日凌晨零1时许 交通事故地点:包茂高速西镇下行线K982+100M处 当事方基本情况:***,男,汉族,现年32岁,住址:陕西省**县**镇***路27号,身份证号码为:*******,持有C1类机动车驾驶证,发生事故时驾驶陕*****轿车。 经调查证实,2015年*月*日凌晨零1时许,**驾驶陕***轿车向西安方向行驶时在包茂高速西镇下行线K982+100M处,因操作不当,不慎撞到高速护栏,造成车辆******。 事故发生后,***市交警支队**大队**中队民警及时赶往现场勘察,确认为***事故,特此证明。 xxxx年4月20日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六十四条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车辆、道路和交通环境等基本情况; (二)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经过; (三)道路交通事故证据及事故形成原因分析; (四)当事人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及责任或者意外原因; (五)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名称和日期。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由交通警察签名或者盖章,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专用章。 结语 特此证明,经调查确认,xxxx年4月14日凌晨零1时许,在包茂高速西镇下行线K982+100M处发生一起交通事故,事故责任人为***。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四条,本认定书载明了事故基本情况、事故经过、事故证据及原因分析、责任划分,以及相关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签名和日期。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章 调 查 第四节 检验、鉴定 第五十二条 尸体检验不得在公众场合进行。为了确定死因需要解剖尸体的,应当征得死者家属同意。死者家属不同意解剖尸体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或者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解剖尸体,并且通知死者家属到场,由其在解剖尸体通知书上签名。 死者家属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或者拒绝签名的,交通警察应当在解剖尸体通知书上注明。对身份不明的尸体,无法通知死者家属的,应当记录在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修正):第九条 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章 调 查 第四节 检验、鉴定 第五十六条 当事人对检验报告、鉴定意见有异议,申请重新检验、鉴定的,应当自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申请,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原办案单位应当重新委托检验、鉴定。检验报告、鉴定意见不具有本规定第五十五条第一款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由原办案单位作出不准予重新检验、鉴定的决定,并在作出决定之日起三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 同一交通事故的同一检验、鉴定事项,重新检验、鉴定以一次为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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