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仲裁有时间规定吗 |
释义 | 是有的。 申请劳动仲裁是有时间限制的,该时效期间为一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如果受理的,一般应当在四十五日内结案。 虽然有效期为一年,但如果是由于对方同意履行他的义务履行到一半违约中断的时候,这个时候的仲裁时间是从中断时开始算起,仲裁时效期限就要被重新计算。这个时候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法院强制执行的时间一般是六个月,但是中断执行的时间应该被扣除。 如果的确实是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劳动仲裁时间的话,是要通过院长的批准的,时间被批准后法院会用很多种方法去强制执行被申请人的财产,例如:查询、冻结、划拨被申请执行人的存款,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申请执行人的财产。 仲裁期限的特殊计算情形有以下,有下列情形的,仲裁期限按下列规定计算: 1、仲裁庭追加当事人或者第三人的,仲裁期限从决定追加之日起重新计算; 2、申请人需要补正材料的,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的时间从材料补正之日计算; 3、增加、变更仲裁申请的,仲裁期限从受理增加、变更仲裁申请之日起重新计算; 4、仲裁申请和反申请合并处理的,仲裁期限从受理反申请之日起重新计算; 5、案件移送管辖的,仲裁期限从接受移送之日起计算; 6、中止审理期间不计入仲裁期限内; 7、有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另行计算的其他情形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仲裁委员会主任或者其委托的仲裁院负责人批准,可以中止案件审理: 1、劳动者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仲裁的; 2、劳动者一方当事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参加仲裁的; 3、用人单位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继者的; 4、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力的事由,不能参加仲裁的; 5、案件审理需要以其他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且其他案件尚未审结的; 6、案件处理需要等待工伤认定、伤残等级鉴定以及其他鉴定结论的; 7、其他应当中止仲裁审理的情形。 法律依据: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十七条 仲裁时效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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