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人体损伤后伤者本人的生活能力(护理费)确认的标准是什么? |
释义 | 护理费是指损伤后伤者本人因生活不能自理而需他人帮助而付给护理人员的报酬。护理费的赔偿涉及到的根本问题是人体损害后暂时或一段时间内丧失生活能力的问题,正确合理地确定生活能力的丧失程度和期限是确认赔偿费的关键。人体损伤后伤者本人的生活能力能否自理、是否需要他人帮助,应通过其对护理依赖的程度来判断。所谓护理依赖程度,是指因伤致残者因其生活不能自理,而需依赖他人护理的程度。生活自理范围主要包括以下五项: ①进食; ②翻身; ③大小便; ④穿衣、洗澡; ⑤自我移动。护理依赖的程度分三级,上述五项均需护理者为完全护理依赖,五项中有三项需要护理者为大部分护理依赖,五项中有一项需要护理者为部分护理依赖,对于完全护理依赖和大部分护理依赖者应当给予护理费,部分护理依赖者可以给予护理费。这里还有一个问题,即受害者本人在治疗时虽不需人护理,但受害人因医疗住院等原因,平时由他操持的家务,比如抚育子女、伺候老人等事情无人照料、只得另找人代为照管,并付出一定的报酬的赔偿问题。对于这种损失,它不是受害人故意扩大赔偿范围的,但确实在医疗时所必须付出的。这种受害人的损失,也理应由事故责任者加以赔偿。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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