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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国家秘密保密期限的修改
释义
    本文介绍了国家秘密的密级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级,保密期限也有所规定。同时,还涉及国家秘密与信息公开的关系以及如何正确处理保守国家秘密与信息公开的关系。保密与公开需要合理、合法处理,既不能以保密为由拒绝公开应该依法公开的信息,也不能以公开为由无视国家秘密的安全。
    法律分析
    国家秘密的密级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级。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除另有规定外,绝密级不超过三十年,机密级不超过二十年,秘密级不超过十年。紧急公文应根据紧急程度标明急件或特急。
    一、国家秘密的解除情形
    (一)自行解密。凡保密期限届满的国家秘密事项,即自行解密,无需办理解密手续,也不另行通知。
    (二)经主管机关、单位正式公布后,即视为解密并免除通知。
    (三)提前解密。保密期限尚未届满的国家秘密事项,由于情况发生变化,该事项公开后对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不会造成损害;从全局衡量,该事项公开后对国家更为有利,不需要继续保密的,原确定密级和保密期限的机关、单位或者其上级机关可以及时解密,并及时通知有关机关、单位。
    (四)按上级和有关保密工作部门通知解密。
    二、国家秘密与信息公开是如何规定的
    正确认识信息保密与公开的关系,就是要从辩证统一的角度看两者的关系。保密与公开的共同目的是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发挥信息资源的效益,同时避免泄露国家秘密带来的损失。国家秘密信息需要确保,但信息资源也应该合理充分利用,也需要公民掌握和使用,因而既不能以保密为由拒绝公开应该依法公开的信息,也不能以公开为由无视国家秘密的安全。该公开的不公开,会损害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不该公开的公开了,同样也会损害国家和人民的利益。
    正确处理保守国家秘密与信息公开的关系,关键是做到保放适度,保密与公开都要合理、合法。所谓合理,就是要根据实际情况,对是否保密与公开权衡利弊。对于政府信息,哪些应当公开、什么时候公开,哪些应当保密、在什么情况下保密,都要从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的全局和战略的高度,通过权衡利弊得失来作出选择。所谓合法,即依法保密,依法公开。一是法律规定需要保密事项必须保密,不得以公开为由擅自公开,法律法规要求公开的必须公开,不得以保密为由不予公开或者拒绝公开;二是公开前必须依法进行保密审查,公开事项不得涉及国家秘密,切实做到公开信息不涉密、涉密信息不公开;三是保密事项要符合国家保密范围和定密的规定,公开的程序和方式也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结语
    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和保密范围都有严格规定,而国家秘密的解除情形也有三种。此外,国家秘密与信息公开也有相应的规定。在处理国家秘密与信息公开的关系时,应该做到保密与公开适度,依法保密和公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第五章 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 第六十九条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的政府信息公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八章 信息公开 第七十一条 慈善组织、慈善信托的受托人应当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信息公开应当真实、完整、及时。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第七章 审理和判决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五十四条 人民法院公开审理行政案件,但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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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 1:24: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