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是故意编造对方当事人与该案审判人员有亲戚、朋友、同学、老乡、战友等某种利害关系而申请回避; 二是不向承办法官或合议庭组成人员申请回避,向人大、政法委、上级法院、院领导,写反映材料,凭空编造审判人员与对方当事人有某种利害关系,要求上级有关部门或院领导查处,并申请回避; 三是在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后,不申请回避而是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 四是无正当理由既不申请某个审判人员或审判庭回避,而是申请整个法院回避 对当事人申请审判人员回避时,应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和最高法院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查,该回避的回避,凡不符合回避条件的,应予以驳回,以体现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一、有权申请回避的情形 一旦发现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1、上述三类人员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2、其中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3、之前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4、之前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其中,审判人员与本案的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近亲属关系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申请回避。 另外,审判人员违反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申请其回避: (一)违反规定会见本案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二)为本案当事人推荐、介绍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或者为律师、其他人员介绍办理本案的; (三)索取、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 (四)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人的宴请,或者参加由其支付费用的活动的; (五)向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人借用款物的; (六)有其他不正当行为,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