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拘留期限是根据公安机关对犯罪人采取拘留得时日开始计算的,如果是3日,那么从开始拘留那日往后推算3日。根据法律规定,拘留分为行政拘留和刑事拘留。行政拘留时长一般为一日到15日,刑事拘留的时长为38日,如果合并拘留的话,时长不得超过20日,如果有其他的情况,可以选择延长拘留时,但是最长不得超过37日。 受拘留处罚的人应当在限定的时间内,到指定的拘留所接受处罚的规定,执行治安拘留的时间应当自被决定治安拘留的人入拘留所的时间开始计算。治安拘留的期限是以日为单位计算的,执行治安拘留的时间也应当以日为单位计算,入所当日不计算在内,执行到第二日即为1日。对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在处罚前已经采取强制措施限制人身自由的时间,应当折抵。限制人身自由一日,折抵行政拘留一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二条 对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在处罚前已经采取强制措施限制人身自由的时间,应当折抵。限制人身自由1日,折抵行政拘留1日。《拘留所条例》第三十二条 执行拘留的时间以日为单位计算,从收拘当日到第2日为1日。第二十一条 拘留所应当对被拘留人进行法律、道德等教育,组织被拘留人开展适当的文体活动。 拘留所应当保证被拘留人每日不少于2小时的拘室外活动时间。 拘留所不得强迫被拘留人从事生产劳动。第十九条 拘留所发现被拘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建议拘留决定机关作出停止执行拘留的决定: (一)患有精神病或者患有传染病需要隔离治疗的; (二)病情严重可能危及生命安全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