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委托书是否需要按手印? |
释义 | 法律分析: 不一定,如果手印没有按,但是已经签字了,那么这份委托书就是有效的,签字和手印有一样的效果。除了一般的委托书公证,如果业主是在国外出具的公证书,还需要附带中国驻该国使领馆的认证,如委托人在香港或澳门作出的公证委托书,就需加盖中国法律服务有限公司转香港或澳门的公证文书专用章。 办理委托书公证应注意以下问题: 1、办理委托公证,应向委托人住所地或委托行为发生地的公证处办理; 2、无行为能力人不能实施委托行为,限制行为能力人实施委托行为,须经其监护人同意方为有效; 3、委托是与人身有密切联系的法律行为,因此必须由委托人亲自到公证处办理公证,不得委托他人代为办理。如有特殊情况可向公证处提出申请,由公证处选派公证员到其住所地办理公证; 4、委托行为必须是委托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委托内容应真实、合法; 5、委托书是委托人的单方意思表示,只有在受托人表示接受委托时才能生效; 6、转委托人要有转委托权,转委托的权限和期限不得超过原委托权限和期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六十五条 委托代理授权采用书面形式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限,并由被代理人签名或者盖章。 第一百六十七条 代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代理事项违法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或者被代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未作反对表示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百六十八条 代理人不得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但是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的除外; 代理人不得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同时代理的其他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但是被代理的双方同意或者追认的除外。 第一百六十九条 代理人需要转委托第三人代理的,应当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或者追认; 转委托代理经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的,被代理人可以就代理事务直接指示转委托的第三人,代理人仅就第三人的选任以及对第三人的指示承担责任; 转委托代理未经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的,代理人应当对转委托的第三人的行为承担责任;但是,在紧急情况下代理人为了维护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转委托第三人代理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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