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贵州省农村宅基地标准的规定是怎样的 |
释义 | 《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 第三十条农村村民建住宅的用地限额(包括原有住房宅基地面积及附属设施用地)为: (一)城市郊区、坝子地区:每户不得超过130平方米; (二)丘陵地区:每户不得超过170平方米; (三)山区、牧区:每户不得超过200平方米。 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村镇规划范围内,愿意让出原属田土可以复耕的宅基地,迁到荒山或者荒地上建房的,可以在规定的用地限额基础上增加60至80平方米宅基地面积。 一、贵州省农村宅基地申报材料 申报办理宅基地用地审批手续时,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应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便民服务中心(或窗口)报送以下申报材料: 1.《贵州省农村宅基地申请表》; 2.《贵州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申请表》; 3.家庭户口簿复印件和户主及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出示原件); 4.婚姻状况材料(申请人提供); 5.对另行选址建房申请使用宅基地的,需提供与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签订的退出现有宅基地协议。 二、农村宅基地审批 严格审查农村宅基地条件。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一律不得批准农村宅基地用地: 1.宅基地选址不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土地利用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含30户以上农村居民点规划)的; 2.不符合《关于加强农村住房规划建设管理实施意见》中有关宅基地选址避让规定的; 3.不符合“一户一宅”规定或宅基地用地限额规定的; 4.将宅基地或宅基地上房屋出卖、出租、赠与他人或者以其它形式转让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 5.申请另址新建住房,未签订退出原有宅基地协议的; 6.在确定实施撤并的自然村现有宅基地上改扩建住宅的; 7.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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