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环境保护行政处罚的程序是怎样的? |
释义 | 1、行政处罚一般程序 (1)对违法行为,应予审查,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2)专人负责立案的违法行为,及时组织调查取证并出示执法证件,制作笔录,现场踏勘; (3)执法人员应当为调查单位或个人保守有关技术和业务秘密; (4)提出查明违法行为的事实和证据及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初步意见,送法制工作机构审查; (5)法制工作机构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报负责人审批,做出相关处理; (6)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的权利; (7)自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环保部门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8)作出处罚决定之日起7日内将处罚决定书送达; (9)当事人应当在处罚决定书确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10)如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适用简易程序的步骤 (1)执法人员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 (2)查明违法事实确凿; (3)依据有关法律、法规量罚,应当属于当场处罚范围; (4)告知当事人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 (5)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6)当场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当场处罚决定书。 当场处罚决定书应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罚款数额、交款时限和地点,以及行政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7)将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 (8)告知当事人对当场处罚决定不服时,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力和途径; (9)对于应当给予20元以下罚款或不当场收缴罚款事后难以执行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并出具财政部门制发的罚款收据。 除上述情况外,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而应要求当事人在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交款。 (10)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在两日内交至所属执法机关,执法机关应在两日内交付指定银行。 (11)将当场处罚决定事项报所属执法机关备案。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等的行政机关,有权责令造成环境被污染、生态被破坏的单位、个人承担支付罚款等的行政处罚,但是作出处罚的时候,必须要遵守既定的法律规范,否则违规制定处罚决定书者可能会受到降职、处分等的处分。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四)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在行政机关负责人作出决定之前,应当由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的人员进行审核。行政机关中初次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的人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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