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雄安新区拆迁补偿 |
释义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山西省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和开发区晋开征地告字 (2012)2号,现将征地补偿和安置方案公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面积及位置 1、征收龙田村土地28.68亩,其中耕地13.26亩,园地13.83亩,建设用地1.05亩,农村道路用地0.22亩,沟渠用地0.32亩,位于龙田村东侧; 2、征收使张村土地158.12亩,其中耕地9.21亩,林地9.03亩,园地115.82亩,建设用地17.50亩,农村道路6.56亩,位于经二路两侧; 3、征收鸣李村土地24.64亩,其中林地8.99亩,园地12.12亩,未利用地0.92亩,农村道路2.28亩,沟渠0.33亩,位于汇通路西侧和纬四街以南。以上征收土地面积共计211.44亩。 二、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标准及办法根据《山西省实施办法》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全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通知》(晋政发[2009]38号)文件规定。龙田村土地补偿费为74.2013万元,安置补助费154.4729万元;使张村土地补偿费为409.1468万元,安置补助费760.7243万元;鸣李村土地补偿费为62.976万元,安置补助费121.4354万元。涉及青苗的补偿,按照不超过一季作物的产值计算。涉及地面其他附着物的补偿,需经有关部门评估后据实补偿。社会保障费用由开发区劳动保障部门依法从征地补偿费和财政收入中征缴。涉及农业人员安置的,由各村村委会统一进行安置。征地补偿费由开发区统一拨付村委会,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分配使用,用于被征地农民的安置补偿;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征地补偿费由农业、农经部门依法负责监督分配使用。 三、本公告发布之后,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不予补偿。 四、对补偿安置争议的处理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对本公告中补偿、安置内容如有不同意见,请于公告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以村民委员会为单位,书面送达山西省国土资源厅晋中经济技术开发区土地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之规定,对本公告中征收土地安置补偿标准有争议的,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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