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雄安拆迁安置人员认定标准 |
释义 | 雄安新区安置对象为因土地征收而获得补偿的人员,包括本村户籍有土地或宅基地的居民、迁往学校的学生和退学人员、士兵、服刑人员,以及非本村户籍但配偶是安置对象或父母一方是安置对象的新生儿。 法律分析 安置对象(雄安新区)是指因集体土地被依法征收,在获得征收补偿的基础上,可享受房屋安置等政策的人员,被征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安置对象: (一)土地征收公告发布之日,户籍在本村,本人所在户有承包地或宅基地,且非机关事业单位的在职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 (二)原户籍在本村现已迁出,但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 1.户籍从本村迁往普通高等学校、职业院校的全日制在校学生,持有迁往本村迁移证尚未落户的毕业生或退学人员; 2.户籍从本村迁出的现役士兵或未达到国家安置条件的士官; 3.服刑人员 (三)户籍不在本村的下列人员: 1.配偶是本村安置对象,在2017年4月1日之前领取结婚证,且本人不属于机关事业单位在职工作人员或离退休人员的; 2.父母一方为安置对象,在土地征收公告发布之日前出生尚未登记户籍的新生儿。 拓展延伸 雄安拆迁安置人员评估准则的制定 《雄安拆迁安置人员评估准则的制定》是针对雄安地区拆迁安置工作的重要举措。该准则的制定旨在确保拆迁安置人员的认定标准公正、科学、合理。准则将综合考虑拆迁对象的家庭情况、居住条件、就业状况、社会保障等因素,以确保合理的安置方案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拆迁人员的基本生活需求和发展需求。同时,准则还将注重保障拆迁人员的合法权益,避免不当评估和不公平待遇。通过制定该准则,将为雄安拆迁安置工作提供明确的指导和规范,促进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 结语 雄安新区的安置对象是指在集体土地被依法征收后,获得征收补偿的人员,他们可以享受房屋安置等政策。根据相关规定,被征收人满足一定条件即可被认定为安置对象。《雄安拆迁安置人员评估准则的制定》的目的是确保拆迁安置人员的认定标准公正、科学、合理,综合考虑家庭情况、居住条件、就业状况和社会保障等因素,以满足他们的生活和发展需求。该准则的制定将为雄安拆迁安置工作提供明确的指导和规范,促进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第七章 审理和判决 第二节 第一审普通程序 第六十九条 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或者原告申请被告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修正):第四章 城乡规划的修改 第四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组织编制机关方可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修改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 (一)上级人民政府制定的城乡规划发生变更,提出修改规划要求的; (二)行政区划调整确需修改规划的; (三)因国务院批准重大建设工程确需修改规划的; (四)经评估确需修改规划的; (五)城乡规划的审批机关认为应当修改规划的其他情形。 修改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对原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总结,并向原审批机关报告;修改涉及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的,应当先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同意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 修改后的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应当依照本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和第十六条规定的审批程序报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第五章 证 据 第三十八条 在起诉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案件中,原告应当提供其向被告提出申请的证据。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被告应当依职权主动履行法定职责的; (二)原告因正当理由不能提供证据的。 在行政赔偿、补偿的案件中,原告应当对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提供证据。因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举证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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