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迁孩子户口需要户主同意。具体情形如下: 1、未成年子女不能单独迁移户口,只能在监护人迁移户口的同时随迁,离婚迁户口的除外; 2、当事人符合户口迁入地的准入政策的,迁移户口时,需要户口迁入、出地的村居委会及户主出具同意户口迁入、出的证明才能办理; 3、当事人可以事先带上本人的身份证、户口本等,咨询户口迁出、入地的辖区派出所工作人员,以对方的答复为准。 迁户口手续流程如下: 1、带户口本、孩子的出生证到当事人户籍地派出所以子女投靠父母为由申请户口迁入; 2、派出所民警发给当事人一份《入户申请表》,按要求填写即可; 3、经批准后,发给《户口准予迁入证明》; 4、携带《户口准予迁入证明》、孩子的户口本、出生证到孩子户籍地派出所申请《户口准予迁出证明》; 5、带《户口准予迁出证明》、当事人的户口本到当事人户籍地派出所办理入户手续即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五条 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同主管人共同居住一处的立为一户,以主管人为户主。单身居住的自立一户,以本人为户主。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共立一户或者分别立户。户主负责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报户口登记。第七条 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弃婴,由收养人或者育婴机关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第十条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 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