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购房合同与实际面积不符如何解决? |
释义 | 商品房面积差异处理原则:根据合同约定解决面积误差问题,若无约定则参照法定原则处理。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若按套(单元)计价,误差在3%以内实际结算房价款;超出3%买方可选择退房,开发商需退还房款及利息;若按套内建筑面积或建筑面积计价,误差在3%以内实际结算房价款;超出3%买方有权退房,开发商需退还房款并赔偿双倍。 法律分析 首先,建议您先仔细查看与开发商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内一般都会有关于面积确认以及面积差异处理的条款。主要查看:合同约定是按建筑面积还是套内面积计价的,以及合同是否有约定面积差价的处理方式。如有合同约定,业主跟开发商就根据合同约定解决米爱女机误差的问题。根据合同的条款,就可以初步判断开发商的要求是否合理。另外,若双方在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约定,可以根据法定原则处理。详见以下2001年国家建设部颁布的《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九条、二十条第十九条规定:按套(单元)计价的现售房屋,当事人对现售房屋实地勘察后可以在合同中直接约定总价款。按套(单元)计价的预售房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合同中附所售房屋的平面图。平面图应当标明详细尺寸,并约定误差范围。房屋交付时,套型与设计图纸一致,相关尺寸也在约定的误差范围内,维持总价款不变;套型与设计图纸不一致或者相关尺寸超出约定的误差范围,合同中未约定处理方式的,买受人可以退房或者与房地产开发企业重新约定总价款。买受人退房的,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违约责任。第二十条规定:按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计价的,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载明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发生误差的处理方式。合同未作约定的,按以下原则处理: (一)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的,据实结算房价款; (二)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买受人提出退房之日起30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房价款退还给买受人,同时支付已付房价款利息。买受人不退房的,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产权归买受人。产权登记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返还买受人;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双倍返还买受人。 结语 综上所述,根据您与开发商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您可以先仔细查看合同内关于面积确认和面积差异处理的条款。如果合同有约定,您可以根据合同条款与开发商解决面积误差的问题。如果合同没有约定,您可以参考《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九条和第二十条的规定进行处理。根据这些规定,如果面积误差在3%以内,您可以据实结算房价款;如果超出3%,您有权退房并要求退还已付房价款及利息。如果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您需要补足房价款;如果产权登记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开发商需返还您房价款并支付双倍返还金额。请根据具体情况与开发商协商并依法维护您的权益。 法律依据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章 广告与合同 第二十四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批准的规划、设计建设商品房。商品房销售后,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擅自变更规划、设计。 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变更、设计单位同意的设计变更导致商品房的结构型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变化,以及出现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影响商品房质量或者使用功能情形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变更确立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买受人。 买受人有权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做出是否退房的书面答复。买受人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未作书面答复的,视同接受规划、设计变更以及由此引起的房价款的变更。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在规定时限内通知买受人的,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违约责任。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章 广告与合同 第二十条 按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计价的,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载明 合同约定面积 与产权登记面积发生误差的处理方式。 合同未作约定的,按以下原则处理: (一)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的,据实结算房价款; (二)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买受人提出退房之日起30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房价款退还给买受人,同时支付已付房价款利息。买受人不退房的,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产权归买受人。产权登记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返还买受人;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双倍返还买受人。 产权登记面积-合同约定面积 面积误差比=─────────────×100% 合同约定面积 因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规划设计变更造成面积差异,当事人不解除合同的,应当签署补充协议。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四章 销售代理 第二十八条 受托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在代理销售商品房时不得收取佣金以外的其他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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