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退伍军人补贴: 1、基本复员费: 按月工资基数计发,具体以当年标准为准。 2、安家补助费: 按月工资基数计发。 3、回乡生产补助费: 具体以当年标准为准。 4、医药生活补助费: 视病情轻重,经军以上机关批准,发给医药生活补助费,最高5000元,最低1200元。 5、奖励工资: 当年符合发放奖励工资条件的,按基本工资标准发放。 6、住房补贴和公积金: 按照个人住房补贴和住房公积金账户累计金额发放。 7、伤亡保险金: 未领取过伤亡保险金的,将个人账户中缴存的伤亡保险费本息退还给个人,领取过伤亡保险金的,伤亡保险费不再退还。 8、退役医疗保险金: 退役后参加医疗保险的,由财务部门将个人账户保险金转至安置地社会保险机构,不参加医疗保险的,将保险金退还给个人。 一级医院和社区医疗机构诊查费、化验费、放射费、检查费均减收10%; 一级医院住院不需缴纳住院押金,二级医院住院缴纳押金500元,三级医院住院缴纳押金1000元。医疗报销、政府补助、个人缴费部分实现同步结算。 住院(含门诊特殊病)补助标准: 1、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10000元(含)以下部分补助70%,10000元以上部分补助80%; 2、老复员军人、病故军人遗属、无工作单位的七至十级伤残人员10000元(含)以下部分补助50%,10000元以上部分补助60%。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五十三条对退出现役的义务兵,国家采取自主就业、安排工作、供养等方式妥善安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