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诉讼地点的选择的规定 |
释义 | 法院起诉地点一般是被告住所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原因住所地起诉: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在实务中,因纠纷发生诉讼时,如何选择打官司的地方: 1.一般地域管辖:实行“原告就被告”原则。(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若是被告住国外、找不到人、被关押的→只能选择“原告住所地”。 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不一致→也可以选择“经常居住地”。 2.特殊地域管辖(除了被告所在地,再可以选择其他) (1)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 (2)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法院管辖。 (3)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4)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股东名册记载、请求变更公司登记、股东知情权、公司决议、公司合并、公司分立、公司减资、公司增资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法院管辖。 (5)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6)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7)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8)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损害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碰撞发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9)因海难救助费用提起的诉讼,由救助地或者被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法院管辖。因共同海损提起的诉讼,由船舶最先到达地、共同海损理算地或者航程终止地的法院管辖。 4.专属管辖(只能指定选择) ①因不动产纠纷: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②因港口作业发生纠纷:港口所在地法院管辖 ③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不动产已登记: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 5.共同管辖与选择管辖 (1)共同管辖:原告同时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则由“最先立案”的法院管辖(同行政诉讼)。 (2)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先立案的人民法院不得将案件移送给另一个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3)人民法院在立案前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不得重复立案;立案后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裁定将案件移送给先立案的人民法院。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二十二条 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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