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1、在民事诉讼中,如果被告找不到的,可以要求法院进行公告送达,公告期满后,可依法对被告进行缺席审理并判决。 2、如果法院要求原告申请停止诉讼(即要求原告撤诉)的,原告有权根据自己的情况来决定是否同意,如果不同意的,就可以要求法院进行公告送达。 在司法实践中,一些案件(尤其是民商案件)由于无法找到被告而予搁浅,导致长期无法结案,原告方的损失无法得到及时的补偿,甚至进一步扩大损失。这就要求作为当事人的原告方起诉时必须尽可能的提供被告详细准确的情况,包括准确地址、联系方式、基本情况等,以便法院将诉状及时送达并通知起到庭应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九十二条 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第一百四十四条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