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被告在被起诉后不到场,如果被告必须到场的,则法院可以使用传票传唤其到庭;经两次传票传唤,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则可以拘传。如果被告不是必须出庭的,则法院可以进行缺席判决。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九条 人民法院对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三条 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 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