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物业费违约金千分之三是否合法 |
释义 | 法律分析:每日千分之三的物业费违约金是否合法,要看造成的损失是否超过违约金的30%,超过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按照我国的法律规定,违约金的数额应按照违约造成损失的情况进行计算的,不可以过高超过法律规定的数值。如果合同双方都没有异议的话,物业合同违约金标准每日千分之三是可以的,不过一般来说,合同违约金的上限是不过实际损失的。违约金具有惩罚性的特征,它不以非违约方遭受损失为前提。一般来说合同违约金上限是不超过实际损失的30%。但是如果过高或者过低是可以请求法院给予减少或者增加的。第五百八十五条第2款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适当减 少。但是违约金是当事人双方在订约时对一方违约后可能造成的损失的一种预先估算,与违约后守约方的实际损失不可能完全相符;故此可交由法官自由裁量。目前在物业管理这一块还存在着很多的问题亟待立法完善,物业公司实际上是要为各位业主服务的,而不能处于管理者的地位,实际上,物业公司有义务履行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当中的条款,物业公司没有做到的,业主委员会可以追究法律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八十二条 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请求对方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八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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