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个人社保 转移流程: (1)参保人员在新就业地按规定建立基本 养老保险 关系和缴费后,由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向新参保地 社保 经办机构提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书面申请。 (2)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15个工作日内,审核转移接续申请,对符合本办 法规 定条件的,向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的社保经办机构发出同意接收函,并提供相关信息; (3)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接到同意接收函的15个工作日内,办理好转移接续的各项手续。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 社会保险法 全文》第六十四条 社会保险 基金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基本 医疗保险 基金、 工伤保险 基金、 失业保险 基金和 生育保险 基金。除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与生育保险基金合并建账及核算外,其他各项社会保险基金按照社会保险险种分别建账,分账核算。社会保险基金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 社会保险基金专款专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或者挪用。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逐步实行全国统筹,其他社会保险基金逐步实行省级统筹,具体时间、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