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资源储量分类新分类标准以4个勘查阶段(勘探、详查、普查、预查)中获得的4种不同地质可靠程度(探明的、控制的、推断的、预测的)和经相应可行性评价(可行性研究、预可行性研究、概略研究)所获得不同经济意义(经济的、边际经济的、次边际经济的、内蕴经济的、经济意义未定的)为主要条件,划分出基础储量和资源量;凡经济的和边际经济的划分为基础储量;次边际经济的、内蕴经济的、经济意义未定的划分为资源量。其中在经济的部分,以可采出为一个附加条件,从经济基础储量中划分出储量(扣除了设计、采矿损失的可实际开采数量),又以不同地质可靠程度和可行性评价阶段的不同,将储量划分为可采储量和预可采储量。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第十三条 国务院矿产储量审批机构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矿产储量审批机构负责审查批准供矿山建设设计使用的勘探报告,并在规定的期限内批复报送单位。勘探报告未经批准,不得作为矿山建设设计的依据。 第十四条 矿产资源勘查成果档案资料和各类矿产储量的统计资料,实行统一的管理制度,按照国务院规定汇交或者填报。 第二十五条 矿床勘探必须对矿区内具有工业价值的共生和伴生矿产进行综合评价,并计算其储量。未作综合评价的勘探报告不予批准。但是,国务院计划部门另有规定的矿床勘探项目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