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被担保的债权上既有抵押物又有保证人的情况下,具体如何执行,是要具体区分不同的情况的,债权到期之后,如果债权人、债务人、保证人等有具体约定的,就按照约定实现债权;如果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物的担保是债务人自己提供的,那么债权人就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如果抵押物是第三人提供的,债权人既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法律客观: 《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一条 保证合同是为保障债权的实现,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 《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五条 保证合同可以是单独订立的书面合同,也可以是主债权债务合同中的保证条款。 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作出保证,债权人接收且未提出异议的,保证合同成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