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即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法律制度,民事诉讼的时效规定是: 1、普通诉讼时效: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时效期间为3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算。 2、特别诉讼时效: (1)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时效期间为1年; (2)未声明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时效期间为1年; (3)延付或者拒付租金,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时效期间为1年; (4)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时效期间为1年; (5)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以及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时效期间为4年。 3、最长诉讼时效: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根据权利人的申请人民法院可以决定延长。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