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1、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 2、买受人已经支付标的物总价款的百分之七十五以上,出卖人主张取回标的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三十四条 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数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到期价款的,出卖人可以请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 第六百四十一条 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 出卖人对标的物保留的所有权,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三十六条 买受人已经支付标的物总价款的百分之七十五以上,出卖人主张取回标的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