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委托代理合同的法律责任有:代理人和被代理人之间负连带责任,委托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代理人知道被委托代理的事项违法仍进行代理活动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一、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由谁承担责任 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相对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如果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同自己或者同自己所代理的其他人进行民事活动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这种情况实际上是代理人独断代理行为。如果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第三人负连带责任。如果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代理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法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法律责任。 二、代理权滥用是否有效 代理权滥用无效。滥用代理权的行为是无效民事行为,代理人应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代理权的滥用分为自己代理、双方代理、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代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三人和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三、越权代理的法律后果 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其代理行为中超越代理权限的部分,代理无效,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越权代理行为造成被代理人损害的,对被代理人不生效,只发生越权代理人对被代理人和第三人的赔偿责任。越权代理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对该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九百二十条 委托人可以特别委托受托人处理一项或者数项事务,也可以概括委托受托人处理一切事务。 第九百二十七条 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取得的财产,应当转交给委托人。 第九百二十九条 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请求赔偿损失。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请求赔偿损失。受托人超越权限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