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可以通俗的理解为个人的基本工资,除去奖金、加班补贴等奖励补贴的工资。 法律依据: 《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第八条: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劳动力供求状况,制定本省企业工资宏观调控政策,发布最低工资标准和工资指导线。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定和发布本市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当地的工资水平,定期发布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和人工成本监测预警信息。 《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 》第九条: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与企业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就企业工资分配制度、工资分配形式、工资收入水平等事项进行平等协商。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审议通过后,签订工资集体协议。 《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 》第十条:企业应当根据工资集体协议或者本企业的经济效益和政府发布的企业工资宏观调控政策,通过与劳动者平等协商,签订劳动合同,确定工资支付标准。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资标准可以根据劳动者所在岗位的变化进行调整和变更,但不得低于工资集体协议中确定的工资标准。 《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 》第十四条: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定工资支付制度。工资支付制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工资支付项目、标准和形式; (二)工资支付周期和日期; (三)加班加点工资的计算标准和支付方式; (四)患病、假期等特殊情况下的工资计算标准和支付方式; (五)工资扣除事项; (六)工资支付的其他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