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如果说,由亲友构建的第二道防线是基础,那么,由专业刑事律师构造的第三道防线就是主体。在本阶段,刑事律师接受委托后,完成对犯罪嫌疑人的会见,夯实其自发建立的第一道防线。在了解案情之后,需要对犯罪嫌疑人所涉的罪名,犯罪事实,证据,办案程序等各方面作出解析和判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九条、《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五十五条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三百零九条的规定,形成能够说服侦查机关或人民检察院并被采纳的法律意见。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了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审查后将会作出的处理决定,其中对当事人最为有利的是撤销案件。在刑事诉讼实务中,由于诸多因素的影响,为了争取这一对当事人最为有利的处理结果,律师往往需要和公安机关办案人员进行激烈的对抗,才能说服公安法制部门作出撤销案件的决定。 公安机关将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审查批捕的法定时限是七日以内,这也是考验当事人三道防线的最后关口。成功,则重获自由;失败,将被继续羁押。 (原标题:当事人被拘留后的三道防线) 一、案件侦查阶段时长规定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刑事拘留。对于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24小时以内进行讯问。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受委托的律师有权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可以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关的案件情况。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聘请的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 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且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