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什么情况属于遗弃老人 |
释义 | 行为人存在负有对年老的人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且情节恶劣的行为的,构成遗弃罪。犯此罪的,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遗弃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必须是对被遗弃者负有法律上的扶养义务而且具有抚养能力的人。 一、犯罪构成 (一)构成要件的内容为,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 1、行为主体必须是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的人 义务来源不限于亲属法的规定,而应按照刑法总论中所讨论的作为义务来源予以确定。例如,孤儿院、养老院、精神病院、医院的管理人员,对所收留的孤儿、老人、精神病人、患者具有扶养义务;将他人的未成年子女带往外地乞讨的人,对该未成年人具有扶养义务;先前行为使他人生命、身体处于危险状态的人,具有扶养义务;如此等等。 2、行为对象是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 其中的年老、年幼并无清晰的年龄界限,患病的种类与程度也无确定的标准,都需要联系“没有独立生活能力”来理解和认定。行为对象不必与行为主体具有亲属关系。 3.行为内容为“拒绝扶养”对此,应做出符合法益保护目的的解释。扶养实际上是指扶助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使其能够像人一样生存。 4.成立遗弃罪要求情节恶劣 对此,应根据遗弃行为的方式、行为对象、结果等进行综合判断。根据司法实践,对被害人长期不予照顾、不提供生活来源的,驱赶、逼迫被害人离家,致使被害人流离失所或者生存困难的,遗弃患严重疾病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被害人的,遗弃行为致使被害人身体严重损害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以及其他类似情形,均属于情节恶劣。 5.经被害人有效承诺的遗弃行为,一般阻却违法性 (二)责任形式为故意 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使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的生命、身体处于危险状态,并希望或者放任危险状态的发生。 二、遗弃罪与故意杀人罪的界限 (一)犯罪主观方面不同 从主观故意上讲,遗弃罪是应履行扶养义务的行为人企图通过遗弃达到逃避或向他人转嫁由自己承担的扶养义务的目的;故意杀人罪的主观故意则是剥夺他人的生命。因此,如果行为人企图通过遗弃达到向他人转嫁本由自己承担的扶养义务的目的,则其行为构成遗弃罪;如果行为人企图以不履行扶养义务的行为方式达到杀害婴儿或神志不清、行动不便的老人的目的,则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 (二)客观要件不同 遗弃罪在客观方面一般是将被害人遗弃于能够获得救助的场所,如他人家门口、车站、码头、街口等。故意杀人罪在客观方面则是将婴儿或行动困难的老人放置于不能获得救助的地方,例如,将婴儿遗弃在深山沟内;将神志不清、行动困难的老人遗弃在野兽出没、人迹罕至的荒野,等等。 三、遗弃罪与故意伤害罪的界限 (一)客体要件不同 遗弃罪侵犯的客体,是家庭成员之间相互扶养的权利义务关系;而故意伤害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健康权利。 (二)犯罪客观方面不同 遗弃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对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员,具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的行为;而故意伤害罪的客观方面,则表现为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这种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一般是直接加害于被害人的身体,如打伤、刺伤、烧伤等。 (三)主体要件不同 遗弃罪的主体,必须是对被遗弃人负有法律上扶养义务而且具有履行义务能力的人;故意伤害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 (四)主观方面故意的内容不同 遗弃罪的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应当履行扶养义务,也有实际履行扶养义务能力而拒绝扶养;而故意伤害罪的故意,则是行为人具有损害他人身体的故意。 【法律依据】: 《老年人权益保护法》 第四十七条 暴力干涉老年人婚姻自由或者对老年人负有赡养,遗弃罪义务、扶养义务而拒绝赡养、扶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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