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临沧市律师执业证书注销许可法律依据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第二十二条 律师事务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一)不能保持法定设立条件,经限期整改仍不符合条件的;(二)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被依法吊销的;(三)自行决定解散的;(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终止的其他情形。律师事务所终止的,由颁发执业证书的部门注销该律师事务所的执业证书。 第六条 申请律师执业,应当向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二)律师协会出具的申请人实习考核合格的材料;(三)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四)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同意接收申请人的证明。申请兼职律师执业的,还应当提交所在单位同意申请人兼职从事律师职业的证明。受理申请的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予以审查,并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报送材料之日起十日内予以审核,作出是否准予执业的决定。准予执业的,向申请人颁发律师执业证书;不准予执业的,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二、临沧市律师执业证书注销许可所需的材料 申请律师注销执业证业务,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律师注销执业证书申请表》; 2、律师执业证书原件; 3、所在律师事务所出具的申请人在该所业务办结(或交接完毕)、财务、档案等交接手续证明; 4、申请人与所在律师事务所聘用合同期满或者解除聘用关系证明; 5、地级以上市司法局律师管理部门出具的申请人没有未结的行政处罚和投诉案件的证明。 律师因调往外省申请注销执业证书的,应当在《律师注销执业证书申请表》注销原因栏明确写明“调往外省”,并写清楚拟调往省份名称。 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申请注销执业证书业务的,应当先办理退伙手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