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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最高法关于非法采矿罪司法解释
释义
    《解释》共十六条,明确了非法采矿罪、破坏性采矿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包括矿产品价值、采矿地点、前科记录、生态环境影响等;对于初犯并退赃退赔、积极修复环境的犯罪者,可以从宽处理或免予刑事处罚;对于受雇提供劳务的人员,一般不以犯罪论处。
    法律分析
    《解释》共十六条,主要包括三方面内容:一是非法采矿罪、破坏性采矿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二是非法采砂行为的定性处理和入罪标准;三是矿产资源犯罪所涉及的从重处罚、单位犯罪、共同犯罪、术语界定、价值认定等实体问题和违法所得、犯罪工具的处理及专门性问题鉴定等程序问题。
    《解释》明确了非法采矿的定罪量刑标准。按照《解释》,五类情形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是开采的矿产品价值或者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在十万元至三十万元以上的;二是在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采矿,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或者在禁采区、禁采期内采矿,开采的矿产品价值或者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在五万元至十五万元以上的;三是二年内曾因非法采矿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非法采矿行为的;四是造成生态环境严重损害的;五是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解释》还明确了破坏矿产资源犯罪的从宽处理情形,规定实施非法采矿犯罪,不属于‘情节特别严重,或者实施破坏性采矿犯罪,行为人系初犯,全部退赃退赔,积极修复环境,并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对受雇佣为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犯罪提供劳务的人员,除参与利润分成或者领取高额固定工资的以外,一般不以犯罪论处。
    拓展延伸
    非法采矿罪司法解释的适用范围和刑罚量刑准则
    非法采矿罪司法解释的适用范围和刑罚量刑准则旨在明确非法采矿罪的定义、适用条件以及相关刑罚和量刑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联合解释,非法采矿罪是指在没有取得采矿权或者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进行采矿活动,严重破坏矿产资源和生态环境的行为。该解释明确了非法采矿罪的认定标准和证据要求,并规定了不同情节下的刑罚和量刑准则。根据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后果等因素,刑罚可从罚金、拘役到有期徒刑不等,同时还考虑到犯罪人的悔罪表现和赔偿行为。该解释的发布将有助于维护矿产资源的合法利用和生态环境的保护,促进社会公正与法治的实现。
    结语
    《解释》对非法采矿罪、破坏性采矿罪的定罪量刑标准进行了明确规定,同时解释了非法采砂行为的定性处理和入罪标准,以及矿产资源犯罪所涉及的实体问题和程序问题。根据该解释,非法采矿罪的认定标准包括矿产品价值、矿区类型、处罚记录、生态环境损害等因素,同时明确了破坏矿产资源犯罪的从宽处理情形。该解释的发布将有助于维护矿产资源的合法利用和生态环境的保护,推动社会公正和法治的实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第六节 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 第三百四十三条 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2009修正):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收购和销售国家统一收购的矿产品的,没收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2009修正):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单位和个人进入他人依法设立的国有矿山企业和其他矿山企业矿区范围内采矿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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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7 0:59: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