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律师分析: 流动人口拟居住时间在一年以上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1、已经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且在居住地的劳动保障部门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六个月以上的人员; 2、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取得营业执照的人员; 3、已购买房屋或者已在房管部门办理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且在居住地的劳动保障部门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六个月以上的人员; 4、符合成都市落户条件,但本人尚未办理户口迁移的人员; 5、《成都市居住证》持证人的未成年子女。 【法律依据】: 《居住证暂行条例》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人口信息库,分类完善劳动就业、教育、社会保障、房产、信用、卫生计生、婚姻等信息系统以及居住证持有人信息的采集、登记工作,加强部门之间、地区之间居住证持有人信息的共享,为推进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转移接续制度,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提供信息支持,为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居住提供便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