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如果共有产权房屋一方要卖而另一方不同意的,是不能进行买卖的,可与对方协商达成一致后进行处分。共有房产必须需要全体共有人的同意的情况下才能卖,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行为,无论是全部还是部分,都为无权处分,处分人若不能证明其他共有人同意该处分行为的,就不能要求其他共有人接受该处分。 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房屋的,一般应当认定无效。但如果第三人是善意、有偿地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的,则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由此给其他共有人造成损失的,由擅自处分共有房屋的人予以赔偿。 共有产权人不同意卖房处分行为无效。共有房产买卖是需要共有人全体同意的,不然房子是卖不了的。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相关法律规章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章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1、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2、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3、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章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据前款规章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