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武汉市非机动车管理办法 |
释义 | 法律分析: 为了加强非机动车管理,保障道路交通安全和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武汉市实际,制定此管理办法。 法律依据: 2019年2月13日市人民政府令第293号《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 第六条 自然资源和规划、城乡建设部门在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时应当按照规范要求同步规划、配套建设非机动车道。 对已建成道路的非机动车道被占用或者未配套建设非机动车道的,应当根据道路实际状况对机动车道规划进行调整,恢复或者改建非机动车道。 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间应当根据相关国家标准及道路实际通行条件设置隔离设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占用非机动车道停放车辆、从事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妨碍非机动车通行的行为。 第七条 城市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相关规范设置非机动车道路停放场所,加强停放场所及停放秩序的日常管理。 车站、医院、商场、学校、公园等大中型公共建筑、公共场所建设单位应当配套规划、建设非机动车公共停车设施。 居民住宅区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建设非机动车停放场所。 非机动车停放场所应当按照相关规范标准设置醒目的标志、标识。 第八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下列行为: (一)在非机动车上加装、改装动力装置或者拆除、改动电动自行车限速装置等更改非机动车技术参数、影响非机动车行驶安全的行为; (二)加装、改装车篷、阳伞、车厢、座位、高分贝音响等影响行驶安全的装置; (三)其他影响非机动车通行安全的加装、改装行为。 禁止销售具有前款所列情形的非机动车。 第九条 禁止下列车辆上道路行驶: (一)加装、改装的非机动车; (二)自带或者加装动力驱动装置的手推车、板车、三轮车、四轮车、滑板、滑轮、平衡车; (三)国家、省、市规定的其他禁止上道路行驶的车辆或者装置。 禁止人力三轮车、手推车、板车、畜力车在江岸区、江汉区、硚口区、汉阳区、武昌区、青山区、洪山区、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辖区内城市道路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禁止通行的道路行驶。 第十条 驾驶非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交通信号,服从交通管理人员指挥; (二)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未划设非机动车道的,应当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 (三)行经人行横道时避让行人; (四)通过人行横道、过街天桥、地下通道等过街设施时,下车推行,不得骑行通过; (五)不得驶入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未设置非机动车专用道的高架道路、隧道、桥梁及其他禁止非机动车通行的区域; (六)不得实施双手脱把、使用手持电话等影响安全行驶的行为; (七)不得使用非机动车牵引其他车辆或者载人、载物装置; (八)自行车、电动自行车可在驾驶人后部固定座椅内限载1名12周岁以下的儿童;搭载6周岁以下儿童的,应当使用安全座椅; (九)在规定的非机动车停放区域停放;未设停放区域的,停放时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非机动车通行规定。 第十一条 非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车辆所有人、管理人存在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驾驶不符合国家标准的非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还应当依法追究非机动车生产者、销售者的法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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