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绑架罪的成立的条件有哪些 |
释义 | 绑架罪的认定要用犯罪构成要件两阶层体系来分析,要具体分析客观违法阶层和主观责任阶层。 1、绑架罪的客观要件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劫持或以实力控制他人,提出索要财物或重大不法要求。对象是任何自然人,包括父母、配偶、子女等特殊关系的人。 (1) 一般认为,扣押人质,索取微不足道的财物或者其他轻微不法要求的,不宜认定为绑架罪。符合非法拘禁罪等罪构成要件的,以其他罪名处理。如行为人借岳母来访之机,不准岳母回家,要求妻子早日从娘家返回的,只能认定为非法拘禁罪。 (2)绑架不要求使被害人离开原来的场所。 (3)绑架行为应具有强制性,包括暴力、胁迫、麻醉或者实力控制等行为。如对于缺乏或丧失行动能力的被害人,采取偷盗、运送等方法。没有使用暴力、胁迫等“强制性”手段或者手段轻微达不到压制他人反抗程度的行为,不应认定为绑架罪。 刑法第239条第3款专门明确,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绑架罪的规定处罚。 2、绑架罪的主观要件为故意,并且需要具有利用绑架人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人(包括单位乃至国家)对被绑架人安危的忧虑的意思。行为人不具备这一意思,在实力控制被害人后,让被害人隐瞒被控制的事实向亲属打电话索要财物的行为,不成立绑架罪,视其行为性质认定为抢劫、敲诈勒索、非法拘禁等罪。 3、绑架罪的主体为年满16周岁的自然人。根据《刑法》第17条第2款及《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承担刑事责任范围问题的答复意见》,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实施绑架行为,不以犯罪论处。故意杀害被绑架人的,应认定为故意杀人罪。 《刑法》第17条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一、绑架罪的类型 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9条规定的内容当中我们将其主要分为两个类型: 1、索财型:主要目的是勒索财物而绑架他人,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包含偷盗婴幼儿,也就是说偷婴儿,利用婴儿来勒索财物的也构成绑架罪而不是拐骗或者拐卖儿童罪。 2、人质型:绑架他人作为人质。例如在抢劫银行的过程中以人质来威胁警察企图逃跑,此时不仅仅是构成抢劫罪也构成绑架罪,数罪并罚。 二、常见的绑架行为有哪些 绑架行为多种多样,因人、因地、因时、因事、因条件而异,常见的有以下几种: 1、使用暴力手段绑架他人,即对被害人的身体直接实施暴力,违背被害人意志而劫持他人的行为; 2、使用胁迫手段绑架他人,即对被害人实施精神强制,使之不敢反抗,违背被害人意志非法劫持他人的行为; 3、使用麻醉手段绑架他人,指通过强制或欺骗注射、强制或欺骗服用麻醉药物的方法,使被害人不知反抗,非法劫持他人的行为; 4、欺骗方法,即以虚构事实,制造假象的方法将受害人骗至某一地点控制起来以要挟他人的行为; 5、偷盗婴幼儿,即以秘密窃取的方法将不满6周岁的婴幼儿挟持到一定地点控制起来要挟他人的行为; 6、其他方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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