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加计抵减”是此次增值税改革出台的新政策。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积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的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10%,抵减应纳税额。 法律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积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 八、2019年4月1日后设立的纳税人, 自设立之日起3个月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之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纳税人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后,当年内不再调整,以后年度是否适用,根据上年度销售额计算确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