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当事人因情势变更的原因而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免除违约责任的承担,不给付另一方相应的赔偿。情势变更,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后,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发生情势变更,致合同之基础动摇或丧失,若继续维持合同原有效力显失公平,允许变更合同内容或者解除合同。 一、合同变更和解除的条件 (一)合同的变更须具备以下条件: 1、原已存在有效的合同关系。 2、合同内容发生变化。包括:标的物数量的增减;标的物品质的改变;价款或者酬金的增减;履行期限的变更;履行地点的改变;履行方式的改变;结算方式的改变等。 3、经当事人协商一致,或依法律直接规定及法院裁决,有时依形成权人的意思表示。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合同应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的,应遵守其规定。 (二)合同的法定解除条件: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合同协议解除的条件: 1、当事人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 3、内容不违反强行法规范和社会公共利益,并采取适当的形式。 二、解除合同 当对方出现了合同约定的,或法律规定的合同解除情形时,依据自己合同履行利益决定是否解除合同。如果决定解除合同就要作到及时、有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