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情势变更解除合同不要承担违约责任。在情势变更的情形下,当事人可以援用情势变更原则救济自身利益,主张变更或解除合同,双方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可以请求法院作出裁判。 一、合同还未履行是否能取消合同 合同尚未履行,如果有以下情形的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但不是有不可抗力就可以解除合同,而必须是由于不可抗力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才能解除合同。 (二)与主要债务履行相关又可分为两种情况: 1.预期违约 指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2.迟延履行 指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三)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指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四)不定期合同。 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五)在不归属双方过错的情况下,因情势变更致使继续履行合同有失公平的,当事人也可以提出解除合同,只是此时当事人并不当然拥有解除权,必须提请法院或仲裁机构裁决才能解除合同,决定权在法院或仲裁机构;且必须先协商,协商不能才能提出。 (六)双方协商一致的也可以解除合同。 二、合同的履行有哪些原则 在合同履行的过程中,双方当事人都有义务遵守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具体规范,以保障合同履行的顺利进行。我国的民法典对合同履行的相关原则作出了规定。一般情况下,合同履行的原则有以下三点:第一、全面履行原则;第二、诚实信用原则;第三、情势变更原则。法院或仲裁机构会结合实际,根据公平原则变更或解除合同。 三、项目管理中企业合同变更的主要原因是 变更项目管理中合同的主要原因是: 1、项目管理中合同双放当事人就合同变更事项协商一致的,可以变更; 2、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约定的部分义务不能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变更合同; 3、因情势变化致使合同履行显失公平而变更; 4、因当事人不按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而变更。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 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