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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领房产证还需要什么?
释义
    领房产证需要带本人身份证原件、购房合同原件、商品房购房发票、商品房购房结算安置单。
    一、安置房和商品房有什么区别
    安置房和商品房的区别如下:
    1、土地来源的区别。拆迁安置房屋的土地是划拨的,因此与购买的正常商品房(商品房开发,开发商取得土地是通过出让方式)是有区别的。但拆迁安置房如果进行了产权登记并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可以进行上市交易。所以要看开发商是否对安置房进行产权登记;
    2、产权的区别。很多安置房不是完全产权,即具有完全的房屋所有权,却不一定具有完全的土地使用权。很多安置房的土地性质是划拨土地,也就是没有缴纳出让金。而商品房是完全产权,即完全的房屋所有权和完全的土地使用权,土地性质是出让,也就是缴纳了土地出让金。所以,安置房在以后再次交易时,可能会被要求补缴土地出让金。当然,目前安置房交易并没有要求这样,但法律规定是要缴纳的,所以,一但政府出台政策,那就很可能要交;
    3、质量的区别。安置房往往建设利润被限制的很死,因此,建筑商往往能偷工减料就偷工减料以增加利润。加上职能部门监管不力或者甚至沆瀣一气,造成普遍上安置房的质量不如商品房。当然,也有比较负责的或者示范工程之类的,质量相对较好的安置房,但是不多,能碰上算是中彩票了;
    4、交易时间的限制。不少安置房都有交易时间限制,也就是规定在几年内不得上市转售。商品房没有这方面的规定,只要是你买到的已经办理过登记的现房,就可以上市交易。不过,商品期房,法律上是不允许转售的;
    5、交易限制的区别。安置房是指因城市规划、土地开发等原因进行拆迁,而安置给被拆迁人或承租人居住使用的房屋。因为其安置对象是特定的动迁安置户,该类房屋的买卖除受法律、法规的规范之外,还受到当地政府相关的地方政策的约束。所以和一般的商品房交易有很大的不同;
    6、享受权利的区别。商品房的买受人一般享有该房屋的全部所有权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买受人可以将此房屋依法转让、出租、抵押、赠与以及继承,甚至可以依法出典。这是因为买受人依法取得了该房屋的所在位置的土地使用权以及土地上坐落房屋的所有权。商品房于其他类型的房屋相比在价格上要高出许多,因此买受人对其享有的权利也相应的全面。
    一、安置房办房产证需要的材料如下:
    1、拆迁赔偿协议书;
    2、《房地产转移登记申请书》;
    3、相关证明材料;
    4、被拆迁人身份证;
    5、安置房屋所有权证原件;
    6、被拆除房屋所有权证原件。
    二、购买商品房的流程如下:
    1、签订认购书,并按开发商要求交纳定金或预付款;
    2、签订商品房买卖契约,按契约约定交付房价款;
    3、办理商品房抵押贷款的,应与银行签订《个人住房贷款借款合同》;
    4、买卖双方到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办理登记备案;
    5、购房者与开发商办理入住手续。
    总之安置房是政府对那些需要被拆迁的用户而进行安置所建立起来的房子。商品房则是房地产公司通过出售方式,使用户获得该土地的使用权的住宅。注意,商品房是需要通过买卖方式获得,而安置房不需要。
    二、补办的购房合同和发票能办房产证吗?房产证可以办吗
    只有购房合同和发票是不可以办理房产证的,还需要商品房一切手续。
    如果当事人购买的是开发商的房产,就需要开发商的所的土地、修建、报批、施工许可证,安全许可证、预售等等手续。并且购开发商的房产,开发商是要负责办理房产证的,是不需要当事人去办理房产证,只需要当事人配合办理。如果当事人是购的二手房产,就需要原房产的房产证、购房协议、购房发票、买卖双身份证,并一同办理过户手续。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第十六条
    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
    (三)相关的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登记原因证明文件、不动产权属证书;
    (四)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
    (五)与他人利害关系的说明材料;
    (六)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在办公场所和门户网站公开申请登记所需材料目录和示范文本等信息。
    第十七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收到不动产登记申请材料,应当分别按照下列情况办理:
    (一)属于登记职责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二)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人当场更正后,应当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四)申请登记的不动产不属于本机构登记范围的,应当当场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向有登记权的机构申请。
    不动产登记机构未当场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视为受理。
    第二十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不动产登记手续,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
    登记事项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完成登记。
    不动产登记机构完成登记,应当依法向申请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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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4 1:38: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