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被羁押能提出申诉吗 |
释义 | 可以申诉。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规定,对于被羁押人的申诉、上诉,看守所应当及时转达有关机关处理,不得拖延、扣押或者阻挠。对揭发、控告司法工作人员的,看守所应当立即报告所属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 一、公诉案件的被告人享有的诉讼权利有哪些 根据法律规定,在公诉案件中,被告人享有的权利如下:《刑事诉讼法》第190条申请回避权:告知当事人有权利对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申请回避;告知被告人享有辩护的权利。辩护权: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辩护权和其他诉讼权利。最后陈述权:审判长在宣布辩论终结后,被告人有最后陈述的权利。上诉权: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有权用书状或者口头向上级人民法院上诉。申诉权:被告人对已经生效的判决或裁定不服,可以向作出裁判的人民法院或上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控告权:对于司法工作人员侵犯其合法的诉讼权利或有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各民族公民都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应当为他们翻译。 二、刑事申诉的期限是多久 刑事申诉的期限没有明确的规定。《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七条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利害关系人对于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权向该机关申诉或者控告: (一)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不予以释放、解除或者变更的; (二)应当退还取保候审保证金不退还的; (三)对与案件无关的财物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 (四)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不解除的; (五)贪污、挪用、私分、调换、违反规定使用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的。受理申诉或者控告的机关应当及时处理。对处理不服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检察院申诉;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人民检察院对申诉应当及时进行审查,情况属实的,通知有关机关予以纠正。 三、不起诉决定书的宣读和送达 检察院应当公开宣布不起诉决定书。不起诉决定书一经宣布,立即产生法律效力,并应分别送达下列机关和人员: (1)被不起诉人及被不起诉人的所在单位。如果被不起诉人在押的,应当立即释放; (2)如果是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公安机关; (3)对于有被害人的案件,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害人。 特别关注:最高检《规则》还规定: 1.不起诉决定书还应当送达被害人的近亲属及其诉讼代理人。 2.送达不起诉决定书时,应当告知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及其诉讼代理人,如果对不起诉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不起诉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检察院申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告知被酌定不起诉的人,如果对不起诉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不起诉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检察院申诉。 3、对被害人、被不起诉人的申诉进行复查 被害人对检察院作出的不起诉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检察院的上一级检察院申诉,上一级检察院控告申诉部门应当立案复查。 上一级检察院复查后,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复查决定,案情复杂的,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复查决定书应当送达被害人和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检察院。 上一级检察院经复查后作出起诉决定的,应当撤销下级检察院的不起诉决定,交由下级检察院提起公诉,并将复查决定书抄送移送审查起诉的公安机关。 对检察院维持不起诉决定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被害人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检察院收到人民法院受理被害人对被不起诉人起诉的通知后,应当终止复查,并将作出不起诉决定所依据的有关案件材料移送人民法院。 对于检察院作出的酌定不起诉决定,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7日以内向检察院申诉。检察院应当作出复查决定,通知被不起诉的人,同时抄送公安机关。 检察院控告申诉部门复查后应当提出复查意见,认为应当维持不起诉决定的,报请检察长作出复查决定;认为应当撤销不起诉决定提起公诉的,报请检察长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 4.对公安机关的意见进行复议、复核 公安机关认为不起诉的决定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检察院提请复核。 公安机关要求复议的,检察院应在收到要求复议意见书后的30日内作出复议决定,通知公安机关。 公安机关提请复核的,上一级检察院应在收到提请复核意见书后的30日内作出复核决定,通知下级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下级检察院的决定作出改变的,应当撤销下级检察院的不起诉决定,交由下级检察院执行。 5.作出其他附带处分或者移送主管机关处理 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对不起诉人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特别关注:对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行政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连同不起诉决定书一并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检察院。 6.解除扣押、冻结 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扣押、冻结。 在审查起诉中犯罪嫌疑人死亡,对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应当依法予以没收或者返还被害人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裁定通知冻结犯罪嫌疑人存款、汇款的金融机构上缴国库或者返还被害人。 检察院申请人民法院裁定处理犯罪嫌疑人存款、汇款的,应当向人民法院移送有关案件材料。 相关知识延伸阅读:怎样算是刑事案件 刑事案件是指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被控涉嫌侵犯了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国家为了追究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而进行立案侦察、审判并给予刑事制裁(如罚金、有期徒刑、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等)的案件。基本特点: (一)外在表现为直接侵害形态; (二)多数案件存在明显的犯罪现场; (三)案件因果联系复杂多样; (四)案件形成具有阶段性与突发性。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四十五条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向看守所提出委托辩护律师要求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将其请求转达给办案部门,办案部门应当及时向犯罪嫌疑人委托的辩护律师或者律师事务所转达该项请求。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仅提出委托辩护律师的要求,但提不出具体对象的,办案部门应当及时通知犯罪嫌疑人的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律师。犯罪嫌疑人无监护人或者近亲属的,办案部门应当及时通知当地律师协会或者司法行政机关为其推荐辩护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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